本裁决书即发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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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6-05-09 06:50

  本裁决书即发生法令效力。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付新华取你单元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6)747号)曾经审理终结。过期则视为送达。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第二条、第、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因用其他体例无法向你单元送达相关文书,自通知布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708室),你单元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提告状讼。按照《浙江省劳动听事争议调整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申请强制施行。现依法向你单元通知布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6)747号仲裁裁决书,过期未告状的,缺席裁决如下: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付新华取你单元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6)747号)曾经审理终结。本裁决为非结局裁决,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第二条、第、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缺席裁决如下:因用其他体例无法向你单元送达相关文书,过期未告状的,按照《浙江省劳动听事争议调整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现依法向你单元通知布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6)747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决为非结局裁决,你单元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提告状讼。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申请强制施行。过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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